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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单被取消,竟然是D级纳税信用评价等级惹的祸!

发布日期:2019-04-27 作者:企业信用评级网
为了规避涉税风险
近年来在企业商务合作过程中
税务机关对合作方作出的
纳税信用评价等级成为企业间合同订单
能否顺利签订的重要参考指标
根据规定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纳税人
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这不,小编在纳税服务大厅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件事
快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甲公司最近与一家企业商谈合作项目,本来双方已经达成合作意向,然而就在约定合同签订日期前一天,对方公司突然告知甲公司,因其纳税信用评级登记为D级,为了规避涉税风险,对方公司决定取消与其的合作。老板不解前来税务大厅咨询,为啥甲公司成为D级纳税人呢?
经查询得知,原来,该老板同时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税务机关在对乙公司上一年度税务检查中发现乙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因此,本评价年度乙公司直接判为D级。由于该老板同时也是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根据规定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故此,甲公司本评价年度也直接判为D级。
得知原因后,该老板后悔不已,若该笔合同能够顺利签订,甲公司至少能获利百万元,没想到因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企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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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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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D级纳税人会遭受如此严厉的惩戒措施,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直接判为D级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由直接判级确定。内容来自于: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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