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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14 作者:企业信用评级网

实行信用监管,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是不是会变大?

答:首先,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而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利剑高悬”。使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降低被监管成本,同时也使政府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及时、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个问题,那就是“信用监管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怎么防范?

    答:第一,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我国,市场化手段目前主要指通过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信息共享,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防控风险。

第二,通过政府手段。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守信者会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会越来越不方便。

第三,通过法律手段。在实施信用监管过程中要保护个人隐私,要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制度的发展,法律手段会越来越重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企业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答: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我们特别强调“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五年。

       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

       答:一是更好的行政服务。政府部门对守信者畅通绿色通道,以信用承诺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政府部门的事项办理当中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服务,做到让守信者信用越好审批越快,这种做法叫做“信易批”。

二是更好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称之为“信易贷”。

三是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不断拓展信用惠民便企的应用场景,如让守信者享受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享受先就医后付费,享受更优惠、时间更长、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称之为“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

四是更低的监管成本。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五是更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广泛共享信用信息,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守信者的信任程度,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收益。

      税务总局在纳税信用建设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答:第一,制度建设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信用管理一系列基本制度体系。目前,基本实现了对所有企业的全覆盖。

第二,守信激励方面。税务总局在2016年率先与16个部门签署了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推出“银税互动”,经过纳税人授权,把企业的纳税信用相关数据推送给银行,银行据此给企业贷款。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银行通过“银税互动”方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累计178.5万笔,贷款金额2.7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143.6万笔,贷款金额1.4万亿元。

第三,失信惩戒方面。税务总局与33个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截至今年6月底,税务部门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累计达2.39万件,并推送给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在税务机关内部,根据企业的失信程度采取分级分类加强监管的措施。另外,税务部门在2018年对外部门推送的“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超过8万户次。

通过这些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2019年,全国共有2569.31万户企业取得了纳税信用级别。其中,A级纳税人125.58万户,占比4.88%;B级纳税人1036.92万户,占比40.36%;M级1109.59万户,占比43.19%;C级117.04万户,占比4.56%;D级180.17万户,占比7.01%。

      市场监管总局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纳入25大类69个抽查检查事项。今年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整合,在此基础上全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同时,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根据企业风险度、信用度科学确定抽查比例,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牵头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断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作用,更好满足企业累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为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提供支撑。上线运行以来,公示系统网站页面累计访问量达1026.67亿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达214.62亿人次。

三是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中国海关AEO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请介绍相关方面的情况?

       答:海关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海关将国内海关的法律与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有机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即中国海关AEO制度。海关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AEO企业”。

海关当前正在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2008年,中国海关正式将AEO制度引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据此开展国际互认合作,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国际海关之间的合作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红利。目前,AEO企业已经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最安全、最守法、最诚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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