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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对外发布 将司法信用划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

发布日期:2019-08-30 作者:企业信用评级网
  2019年8月29日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率先推出首个司法信用概念和首个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用颜色代替英文字母划分信用等级,将司法信用分为绿、蓝、黄、红、黑等五个等级,从绿到黑,信用等级逐级降低,绿色为信用优秀等级,蓝色为信用良好等级,黄色为一般失信等级,红色为较重失信等级,黑色为严重失信等级。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在发布会现场表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用制度建设仍然滞后,一些企业和个人不遵守契约、不兑现承诺、不遵守秩序规则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现象蔓延到司法领域后,表现为逃避诉讼、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拒不执行等现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造成送达难、查证难、执行难等司法窘境,亟需加强治理。而现有的信用报告,如金融机构的征信报告多是反映个体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的经济信用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诉讼过程的诚信情况。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遵法守信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否定和惩戒。”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执行局局长赖俊斌介绍,司法信用报告制度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为完善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推动网络空间信用治理体系建设,探索从源头破解送达难、执行难所出台的重要创新举措。该制度首次确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的表现情况”作为司法信用的概念,同时选取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36种行为作为司法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通过在个案中进行对应选取并综合评定等级后,制作成司法信用报告。司法信用报告是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进行的个案客观记录和评价。评价范围包括了从立案开始到执行结束整个诉讼过程,而且原则上包括了所有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这意味着,律师也会被进行信用评价。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将不得对其制作司法信用报告。



     《规定》将司法信用报告的总体评级用颜色代替英文字母划分信用等级,将司法信用分为绿、蓝、黄、红、黑等五个等级,从绿到黑,信用等级逐级降低,绿色为信用优秀等级,蓝色为信用良好等级,黄色为一般失信等级,红色为较重失信等级,黑色为严重失信等级。其中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为绿色信用等级评定要素,联系方式无误、如实报告财产等行为被列为蓝色信用等级评定要素,拒不参加庭审、联系方式无效等行为被列为黄色信用等级评定要素,故意中断在线庭审、逃避送达通知等行为被列为红色信用等级评定要素,而暴力抗法行为属于黑色信用等级评定要素。


据了解,在司法信用报告制作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会将报告存储于“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通过网络媒体、该院官方网站和“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等途径发布司法信用报告;定期进行多源分析、多维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司法信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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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还确立了司法信用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为绿色或者蓝色等级的,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该当事人司法信用优秀或者良好的评价信息。而对总体评级为黄色、红色或者黑色等级的,会作为在个案执行中对应采取限制消费、网络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的重要参考,强化对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方面的限制与惩戒,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该当事人相关失信评价信息,以进一步压缩失信当事人的网络活动空间。另外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司法信用评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等级的,法院将把相关司法信用评价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司法信用评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等级的,法院将把相关司法信用评价信息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与此同时,在总体评级为黄色、红色或者黑色等级的司法信用报告作出后,当事人事后自觉悔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自收到司法信用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信用变更申请。对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酌情调高其司法信用报告的总体评级。

据悉,该制度自今年7月份试行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累计制作司法信用报告48份,其中绿色信用等级1份、黄色信用等级37份,红色信用等级10份。报告发出后,已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件、达成执行和解3件、主动联系法院了解情况24件,反馈率超过60%。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原文如下↓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推动网络空间信用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在线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信用报告是本院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进行的个案客观记录和评价。

      第三条 本院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本院试行司法信用报告制度及有关内容。

      第四条 司法信用报告的总体评级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绿色为信用优秀等级,蓝色为信用良好等级,黄色为一般失信等级,红色为较重失信等级,黑色为严重失信等级,从绿到黑,信用等级逐级降低。

      第五条 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对其制作司法信用报告。

第二章 司法信用报告的制作与构成

      第六条 司法信用报告由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制作。

      案件因撤诉、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原因未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认为自己行为符合绿色、蓝色评级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制作并出具司法信用报告。

       第七条 司法信用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司法信用报告编号;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住所地、单位性质;

      (三)自然人的姓名、年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四)司法信用报告对应的审判和执行案号;

      (五)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六)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绿色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一)自觉遵守诉讼规则;

      (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蓝色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一)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二)主动在线注册认证、反馈送达信息;

      (三)按要求履行举证、质证等法律义务;

      (四)按要求参加庭审、配合传唤及执行约谈;

      (五)如实报告财产;

      (六)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七)遵守限制消费令;

      (八)确因无履行能力导致只能部分履行法律义务。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黄色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等涉诉行为中留存的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出现注销、失效等情形,未主动告知相对方;

      (二)拒不参加庭前会议;

      (三)拒不参加庭审、拒不配合传唤或者执行约谈;

      (四)拒不确认笔录、拒不签收法律文书;

      (五)不主动报告财产;

      (六)不如实报告财产;

      (七)不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红色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一)在法院有效送达认证关联通知、应诉通知、执行通知等诉讼材料后,当事人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认证、查收材料、反馈信息等义务;

      (二)变更已向法院确认的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不主动告知法院,或者故意逃避送达、通知;

      (三)不遵守法庭规则,情节严重;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在线庭审或者执行约谈;

      (五)恶意提起管辖异议、执行异议等程序,拖延时间;

      (六)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七)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八)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伪造、篡改、毁弃财产凭据、股权协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九)违反限制消费令;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十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黑色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等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五)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且情节严重;

      (七)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情节严重。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规则

       第十三条 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为绿色等级的,应当同时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的等级评定要素。

       第十四条 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信用等级按以下方法评定:

      (一)评定要素均属同一信用等级的,以该信用等级为总体评级;

      (二)评定要素分属绿色等级之外的不同信用等级的,以最低等级评定要素所在的信用等级为总体评级。

      根据本条第一款评为黄色或者红色信用等级,且该等级评定要素达3项以上的,降为下一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司法信用报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收到司法信用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就该报告向本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申请。本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重新作出报告并送达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在总体评级为黄色、红色或者黑色等级的司法信用报告作出后,当事人自觉悔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悔改表现,依当事人书面申请,酌情调高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

      第十八条 不应纳入司法信用报告适用范围的当事人被予以司法信用评价的,本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撤销司法信用报告。

       司法信用报告记录、评价不准确的,本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司法信用报告的发布与运用

      第十九条 本院将司法信用报告存储于“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

      第二十条 本院根据司法信用评级和案件实际情况,通过网络媒体、本院官方网站和“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等途径发布司法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司法信用报告的总体评级为绿色或者蓝色等级的,本院经当事人同意,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分别推送司法信用优秀或者良好的评价信息予以正向激励。

      总体评级为黄色、红色或者黑色等级的,本院将作为在个案执行程序中对应采取限制消费、网络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的重要参考,强化对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方面的限制与惩戒,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相关失信评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司法信用评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等级的,本院可将相关司法信用评价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司法信用评级为黄色、红色、黑色等级的,本院可将相关司法信用评价信息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对本院形成的司法信用报告定期进行多源分析、多维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司法信用指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或者在非执行程序中需作出司法信用报告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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