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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两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08 作者:企业信用评级网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总队通过前期调研、多次修改、征求省相关部门及各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建议,完成了《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33180821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消防信用体系”字样;或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3日至11月2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联系电话:(020)87119072,传真号码:(020)87119173。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0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各类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六)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七)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概念定义】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及出资人、产权人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经单位聘请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从事本单位(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实施主体】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评定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信用信息组成】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积分情况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性措施等结果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情况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

(三)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有关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信用积分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等信息。消防管理信息。

第八条【信息采集】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综合平台建立信用监管工作模块,采集各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准后,形成消防安全红黑名单,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获取到其他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应及时采集。

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托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监管对象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消防救援机构业务系统实现按需共享,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主动接入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实现与消防救援机构物联互通。

第九条【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后,应自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将评定结果推送至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站、“粤省事”APP和“信用广东”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应根据等级确定信息公开有效期,具体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

(一)评为消防安全一般失信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6个月,经信用修复可减少至3个月。

(二)评为消防安全较重失信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2年,经信用修复可减少至1年。

(三)评为消防安全严重失信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3年。

公示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有关信息移出公示系统和黑名单。

第十条【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评定标准】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实施评定。

(一)评为年度消防安全守信等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年度累计应为8分以上。

(二)评为年度消防安全一般失信等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年度累计应为6分以上,8分以下。

(三)评为年度消防安全较重失信等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年度累计应为0分以上,6分以下。

(四)评为年度消防安全严重失信等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年度累计应为0分。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每月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对相关社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当事人无异议后,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方可确定单位和个人月度信用扣分和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同步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红名单设定和管理】连续三年以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守信的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

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管理期限为长期。管理期限内发生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

第十四条【黑名单设定和管理】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步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

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消防安全信用严重失信情形的,管理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消防安全信用严重失信情形的,管理期限相应延长3年。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事前监管】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按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在“信用广东”网站、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自愿注册资质证照、信用承诺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应用。

鼓励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并在申报时提交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将信用报告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依据。信用报告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置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事前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本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守信或一般失信的,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按法定办理期限加快办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扣分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事后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中,应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定结果等为依据,依托广东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或依据信用报告免予实地检查。

(二)对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为守信或一般失信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三)对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为较重失信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价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应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协同监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消防安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消防安全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第二十条【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各级消防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守信激励】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内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守信,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个人和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精神奖励与优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下守信奖励。

(一)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

(二)在年度各类消防工作表彰项目中作为优选对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

第二十二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教育、交通、住建、公安、民政、文化旅游、人社、卫健、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民航、铁路、供电、供水、银保监、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将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签署合作备忘录,确定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依法依规重点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屡犯不改、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实行一定时间直至终身行业禁入。

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失信惩戒措施】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启动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或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较重的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裁量标准,依法依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对其申报的消防行政审批事项从严进行审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对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或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较重,经研判存在普遍性火灾隐患问题的单位,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消防安全信用评定之日同步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消防安全信用评定之日同步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结果运用】社会单位(场所)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充分运用消防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相关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期间,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咨询途径、异议处理程序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后,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粤省事”APP、“信用广东”网站,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工作机构按《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规定实施受理后,及时将非平台自身有误的异议信息函告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开展核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0日内督促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确认有误,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于反馈处理意见时同步修正有误记录。

第二十六条【信用修复】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消防安全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开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评定为消防安全一般、较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在信用信息公开时限内满足以下要求的,可开展信用修复,但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失信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实,确实消除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整改结果应列入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二)失信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集中教学或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接受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经考核取得合格成绩。按1天4个学时计,属于消防安全信用一般失信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2个学时;属于消防安全信用较重失信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24个学时。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情况应列入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三)失信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承担社区消防义工,逐家逐户发放宣传单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并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属于消防安全信用一般失信的,社区消防义工服务范围不得少于1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100户;属于消防安全信用较重失信的,社区消防义工服务范围不得少于2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200户。履行社区消防义工数量判定应以回收消防安全宣传单张回执为准,并列入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提交信用报告可作为失信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修复具体方式,并列入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已不属于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第二十七条【结果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管措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未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消防安全信用名单或删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失信行为。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修复等规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披露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时违反本办法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注释】本规定中涉及“以上”内容均包含本数,涉及“以下”内容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规定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


附件2: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推动诚信、法治广东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个体工商户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部门】消防安全信用积分管理由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基本分】个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为10分。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统一按10分计算。

第五条【计分原则】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应分数。年度计分以自然年度计算,不转入下一年度。消防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修复后,信用积分自动回复基本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项情形的,应同步扣除本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信用积分。

同一年度内存在相同情形扣分事项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第六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拒不执行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经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整改期内整改完毕的。

(三)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消防救援机构已依法作出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4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者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查阅,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一、二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执业条件,却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

(七)信用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连续3次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九)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4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七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入催告程序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政府挂牌督办或消防救援机构书面告知后,未在规定整改期内整改完毕,需进入延期程序的。

(三)经火灾事故调查,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消防设施整体丧失防灭火功能现象,且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3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经消防救援机构警示约谈仍不整改的。

(七)连续2次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八)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3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八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进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并处责令改正,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二)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一次火灾重伤一人以上或者受灾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未在限期内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3次责令改正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2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局部区域消防设施丧失防灭火功能现象,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机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

(十)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连续3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十一)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连续2次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九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依法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应进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主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的。

(五)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局部区域消防设施存在擅自停用现象,且不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八)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按要求执业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连续2次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十)在火灾隐患综合治理中,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第十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告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主动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同一年度内2次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复查,上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部分消防设施存在擅自停用现象,且不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

(六)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的。

(七)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4处以上符合《火灾风险点指南》规定情形的行为的。

(八)经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者个人过失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九)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

第十一条【扣分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处以上未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火灾隐患。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或查阅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发现未及时落实维修保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符合《火灾风险点指南》规定情形的。

(六)经消防救援机构提示,未主动接入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的。

第十二条【计分程序】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扣分情况,同步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核准后,应将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情况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步在“信用广东”网站进行公开。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性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扣分事项标准。具体标准制定后应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登记个人及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名词注释】本细则中涉及“以上”内容均包含本数,涉及“以下”内容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细则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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